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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2-04-27    來源:元氏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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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氏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元氏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推進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63號)精神,結合我實際,《元氏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元氏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元政辦函〔201854號)進行重新修訂,修訂后為《元氏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元氏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辦法》《細則》)。

一、出臺背景

元氏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元氏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元政辦函〔201854號)文件,2018年11月8日以政府名義正式下發,有效期兩年。兩年來,該文件的出臺實施,為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發揮了基礎性政策作用,構建了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的政策制度框架,成為全農村產權交易工作不可或缺的規范性文件,有力支撐了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發展,極大地促進了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市場建設,我農村產權交易額始終位于全省前列,為鞏固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增加農村集體收入、全面助力鄉村振興發揮了顯著作用。隨著我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求明顯增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開始發揮顯著作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設立、運行和監管,以及交易程序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為更好地發展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在總結兩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結合我實際,從規范性、實用性、長期性等幾個方面考慮,重新起草修訂了《元氏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元氏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條。 

(一)總則。闡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下統稱交易平臺)是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綜合服務的公開市場,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原則。農村產權交易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協調聯動,《辦法》明確要求有關部門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二)交易機構。明確了級交易平臺職責,對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大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縣交易平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及交易平臺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資金監管等“七統一”管理。

明確了鄉鎮政府、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能及相關職責。鄉鎮政府負責農村產權交易政策落地,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和集體資產受理審核服務窗口,負責審核村集體出讓標的和申請材料,督導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引導農戶產權進場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明確村級服務站點工作人員,做好農村產權出讓、受讓服務,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 

(三)交易品種。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使用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農村生物資產、水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十類交易品種。每類農村產權有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協議、競價、拍賣、招投標等,在流轉交易過程中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為規范農村集體權利主體交易行為,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農村集體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農村集體大宗投資經營項目必須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公開市場流轉交易。

(四)交易程序。明確權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辦理交易申請,申請交易時出讓、受讓應提交的資料,需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提供決策或審批證明。明晰了交易平臺出讓受讓受理、審核、組織交易的服務程序。交易平臺根據交易情況,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鑒證情況進行公告。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向有關部門提供交易鑒證書等申請材料。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收取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要向社會公示。 

(五)交易規范和監管!掇k法》明確要求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交易平臺對要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對交易主體信用進行登記,推行“黑名單”制度!掇k法》對交易過程的糾紛提出了解決途徑,交易主體可通過協商、協調、仲裁、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掇k法》規定,一定標的數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縣農村產權交易必須進入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限額;交易過程中不予流轉交易或終止交易的情;列入《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現信息共享。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列入目錄內項目一律應進必進。

(六)附則。附則規定,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125日印發的《元氏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辦函〔2018〕54號)同時廢止。

《細則》共分八章四十條。 

(一)總則。明確在本從事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實施細則;農村集體資產范圍,以及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應遵循的原則。明確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集體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的公共服務平臺,為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提供綜合服務。

(二)交易范圍和交易方式。明確了十類交易范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流轉交易,村集體使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進場標的額以上的項目招標、貨物采購、投資經營、合作經營等經濟行為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交易方式可以采取但不限于協議、現場公開競價、網絡公開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

(三)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受理、審核與審批。明確了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集體資產應向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以及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應提交的申請材料。明確了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申請事項的審核審批,以及鄉鎮服務站由鄉鎮政府主管領導、行政綜合服務中心及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的受理審核事項。鄉鎮政府審核通過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申請資料,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受理審核。

(四)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程序。審核通過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標的項目,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市場交易,其主要流程:制作掛牌信息—受理受讓申請—組織市場交易—確認成交結果—發布成交公告—簽訂成交合同—結算交易價款—出具交易鑒證—歸檔交易檔案。

(五)交易行為規范。明確規定了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和采購項目、農村集體投資項目必須到元氏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限額。預算金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和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須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招標。預算金額5-20萬元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和2-20萬元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經當地鄉鎮政府批準,可采用競價方式組織交易。規定了終結或中止交易、禁止交易、取消其競投資格、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六)交易管理與監督。明確交易平臺應規范組織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行為,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要求縣政府應將交易鑒證書作為農村集體資產、集體建設與采購項目資金規范使用的依據,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督導鄉鎮農經財務管理制度與進場交易制度有效對接。明確相關部門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行為、農村集體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和農村集體投資行為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等進行監督和指導。直有關部門的涉農政策支持項目、農業產業項目、康養項目、旅游項目、招投標事項等,其業務主管部門應督促本行業的涉農項目應進必進,擴大市場交易規模。

(七)法律責任。明確了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規行為情形,以及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對交易過程的糾紛提出了解決途徑;受讓申請人、意向受讓方、競得人違反細則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追究其法律責任!都殑t》規定進場交易項目未進入交易平臺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八)附則。附則規定,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臺意義

(一)推動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辦法》《細則》是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指導性文件,為有效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營造良好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環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性權益。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保證我縣農村各類產權自由有序流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盤活集體資產,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三)有效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應用。《辦法》《細則》的出臺是全農村產權“順暢流轉”的長效制度保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實現鄉村振興的良好途徑。

政策法規
元氏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元氏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元氏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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